1.制作播發系統應具備通過自動或人工方式安全、可靠、快速接收應急信息,對應急信息發布源的身份信息進行驗證、對應急信息的完整性進行校驗的能力。
2.制作播發系統應具備自動解析接收到的應急信息,自動匹配建議性播發策略,自動制作生成標準格式的應急廣播信息的能力。
3.國家級、少數民族地區應急廣播平臺的制作播發系統,應具備多語言應急廣播信息的制作播發能力。
4.制作播發系統應具備對生成的應急廣播信息進行審核并將其傳送到本級調度控制系統的能力。具體技術要求見《應急廣播消息格式規范》GD/J082和《應急廣播平臺接口規范》GD/J083。
5.調度控制系統應具備對制作播發系統推送的應急廣播信息進行接收、鑒權與解析的能力。
6.調度控制系統應具備解析判斷播發需求,結合應急廣播系統資源狀態形成播發預案,按照應急廣播消息規范格式將信息文件封裝生成應急廣播消息,并將應急廣播消息發送至相應的廣播電視頻率頻道播出系統、新媒體平臺、傳輸覆蓋網和上下級應急廣播平臺的能力。
7.調度控制系統應具備收集傳輸覆蓋網資源基本屬性與實時狀態,包括地理位置、可用情況、覆蓋范圍等,明確傳輸覆蓋網資源的可用情況信息,并根據各類調控規則制定或調整相應的播發預案的能力。傳輸覆蓋網資源參見《應急廣播系統資源分類及編碼規范》GD/J080。
8.調度控制系統應具備對應急廣播消息的播發鏈路進行管理,對本級和所屬下級應急廣播平臺及傳輸覆蓋網資源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控管理,對應急廣播消息的播發情況進行全流程的追蹤,并結合效果監控實現可視化的集中綜合展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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